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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解造船產能過剩矛盾:解鈴還須系鈴人

    2003~2008年,國際船舶市場處于高度興旺期,中國船舶工業能夠抓住這一機遇實現跨越式發展,地方船舶工業功不可沒。然而,在這一過程中,某些地方和某些單位過度追求發展速度,一味地“大干快上”,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我國造船產能的畸形擴張,為船舶產能出現過剩埋下了隱患。為此,《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特別對政府在化解產能過剩矛盾中要發揮的作用提出了明確要求,并規定了監督檢查辦法。也就是說,要想化解造船產能過剩矛盾,政府部門不能缺位,必須正確發揮其職能管理和為企業服務的作用,真正將措施落到實處。

    從2003年起,全球造船市場逐年走高,船舶工業作為勞動力密集型和資金密集型產業,由于能夠明顯拉動就業,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增加地方的GDP,成為地方政府眼中的“香餑餑”。一些具有良好岸線資源條件的地方政府便開始大力發展造船業,使得造船產能快速擴張。平心而論,這對硬件設施條件原本比較缺乏的中國船舶工業來說,一開始本是好事,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船市的漸趨“瘋狂”,某些地方政府的做法也漸漸“變了味”。例如,某些地方政府為了追求發展速度,通過廉價供地、稅收減免、低價配置資源等方式招商引資,助推了重復投資和產能擴張;某些地區和某些單位不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新建企業,將一些違規的造船設施以大化小、化整為零、分拆審批,鉆盡政策空子也要上馬;更有一些地方政府罔顧國家在船舶投資方面的三令五申,違規引入外資船企,占用大量勞動力資源和優質的岸線資源,卻沒有實現預期的目標,新建設施成了“燙手的山芋”。

    其實,針對船舶行業產能過剩的問題,我國相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包括《中國船舶報》在內的行業主流媒體曾經多次發出預警。但是不少地方和單位的管理者把警示當做“耳旁風”,置若罔聞,不僅沒有采取削減產能的措施,反而“逆勢而上”,積極上馬造船項目。更令人側目的是,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很多核心競爭力不強的船企陷入困境,這本是化解產能過剩矛盾的大好時機,但是有些地方政府為了拯救這些船企,反而在信貸、財稅等方面繼續對這些船企給予支持,持續為其“輸血”,使得產能過剩問題久拖不決。

    因此,要想從根本上化解船舶產能過剩矛盾,地方政府絕不能當“甩手掌柜”,必須解決好政府職能越位、錯位、缺位等問題,從而牢牢掌握主動權。同時,要按照《指導意見》提出的要求,更加突出地發揮地方政府在遏制造船產能盲目擴張方面的作用,在行業準入條件實施、環保準入管理和環境執法監督、支持企業重組的信貸和財稅政策、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過剩產能退出機制等方面,出臺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細則。

    形勢嚴峻,地方政府這次想缺位也很難。針對以往一些地方政府在化解造船產能過剩矛盾過程中的工作積極性不高或者“反向用力”的現象,《指導意見》專門提出了一系列強化監督檢查舉措。例如,把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工作列為落實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加強對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認真執法問責,對工作開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建立健全責任延伸制度等。這就好比給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套上了“緊箍兒”。

    俗話說得好,解鈴還須系鈴人。在上一輪造船產能擴張的過程中,某些地方政府或多或少起到了“助推”作用,為船舶產能過剩埋下了隱患;在化解船舶產能過剩矛盾的工作中,地方政府無疑也扮演著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角色。在當前市場機制正逐漸發揮作用的同時,政府部門要在職權范圍內充分運用好經濟、法律以及必要的宏觀調控手段,加強政策協調,彌補市場機制不完善的缺陷,在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工作中有所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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